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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节能


10.2.1 充电设施专用变电所宜设在充电设施的负荷中心,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充电主机系统的专用变压器应就近安装。
10.2.2 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应使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并为未来发展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充电设施不宜提前安装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装置。
10.2.3 自用交流充电桩、电池更换站宜利用夜间低谷电预约充电或定时充电。
10.2.4 单相交流充电桩应均匀分布到三相系统上,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宜小于15%。
10.2.5 单相交流充电桩数量较多时,其变电所集中设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0.2.6 电缆的选择除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外,尚宜根据电缆寿命周期内的损耗成本和电缆的初投资成本综合确定电缆的规格。预留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不宜提前安装电缆。
10.2.7 布置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区域宜采用LED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等节能型光源,选用高效灯具和节能型的附件,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应满足本标准表11.5.1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2.2 提前安装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装置而没有负荷,系统闲置而不运行,会造成初投资增加,长时间不使用会造成设备受潮,可能造成浪费,不符合节能理念。
10.2.5 本条中的“数量较多”是相对概念,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相交流充电桩数量多,即使设计时满足本标准第10.2.4的规定,但使用时也会出现三相不平衡的现象,因此,设有部分分相补偿非常有意义。
10.2.6 在电缆寿命周期内,需综合评价其运行时的损耗成本与电缆初投资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预留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如果提前安装电缆,长期不使用,电缆会因受潮而影响其质量,严重时会引发事故,故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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